招生报名资格和条件
小学初始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初中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文件“招生工作原则”及相关规定的小学毕业生。
(一)常住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学校服务范围内的住房证明(法定监护人须拥有全部产权),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户口及实际居住地一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和住房所有人。
2.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可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学校: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名下无独立住房,且儿童与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地长期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者(儿童户口自出生以来未迁移过);④孤儿。
3.购买新建住房,已实际居住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户口簿、购房合同(或网签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房产信息查询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住址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并经核实符合常住条件。
4.购买二手住房,已实际居住且须过户一年以上(以房产证和过户契税时间为准),房产证与户口所在地一致。
同一住房,在一学段时限内(小学6年,初中3年,一贯制9年),只能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入学的条件依据。
上述范围未包括在内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到指定学校就读。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到城区学校入学。
1.父母在城区合法经商1年以上,需提供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法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等。
父母在城区合法务工1年以上,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含本人所在单位及劳动合同信息)等。
2.子女随父母在城区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城区内合法稳定住所的住房证明或房管部门备案(或经公证机关公证)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籍户口簿及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父母1年以上的居住证。
3.需提供随迁子女出生证明、流入地卫生计生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到申请就读学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集中报名点)为子女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滨州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经审查合格。